摘 要: 近些年,在鄉村振興戰略的推動下貴州鄉村旅游迅速發展。目前貴州省已經形成了以良好自然環境和民俗風情為主要特色的旅游品牌,但在旅游業快速發展的同時,貴州省鄉村地區的自然環境面臨嚴峻的挑戰。本文對現階段貴州省鄉村旅游環境保護與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并對有關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有益的建議。
關鍵詞: 鄉村; 貴州省; 鄉村旅游; 環境保護法;
鄉村旅游是以鄉村社區為主要活動場所,以都市居民為目標,依托田園風光、鄉村生活風情、綠色菜肴、農業體驗等,滿足消費者娛樂、求知和回歸自然等需求的旅游形式。十九大提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后,發展鄉村旅游更是成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有效途徑之一。貴州省依托良好的自然生態環境和獨特的民族文化在旅游建設中形成了自己的優勢,鄉村旅游的發展給貴州省鄉村地區的經濟發展帶來了新的動力。但是,粗放式的開發模式和迅速增加的廢渣、廢氣、廢水給貴州省鄉村地區的生態環境帶來了巨大挑戰。如何平衡好旅游發展與環境保護之間的關系,建立長期有效的法律制度,加強對鄉村旅游發展中環境保護問題的監督,促進鄉村旅游可持續發展,已成為亟待解決的重要問題。
一、現階段貴州省鄉村旅游環境保護方面的問題
(一)固體垃圾污染
固體垃圾包含無機固體垃圾和有機固體垃圾。無機固體垃圾指的是游客消費和生產經營者生產中產生的食品包裝、廢棄紙盒、煤渣等難以自然消解的固體廢棄物。由于環境保護意識淡薄,部分旅游者在旅游游覽或休息娛樂時會隨意亂丟垃圾,這些隨意亂扔的垃圾如果不能得到及時的處理,一方面將影響其他游客對鄉村地區的印象;另一方面因為這些垃圾短時間內很難降解,會對土壤造成污染,同時降低土地資源的使用率[1]。有機固體垃圾指鄉村旅游區域內的生活垃圾,如剩菜剩飯等。這些垃圾極易產生惡臭,出現細菌滋生、傳播病菌等現象,影響游客和村民的舒適體驗和身體健康。
(二)空氣污染
遠離城市的霧霾,呼吸新鮮的空氣是眾多游客選擇鄉村旅游的原因之一,但是隨著鄉村旅游的不斷發展,鄉村地區的空氣污染問題開始逐漸顯現。如餐飲場所隨意排放的油煙、娛樂設施未經處理的廢氣、旅游旺季時帶來的大量汽車尾氣和經營者裝修改造產生的油漆裝修氣味等,都會對原本自然清新的鄉村空氣產生影響。
(三)水污染
貴州鄉村旅游區域內重要的組成部分是當地的農戶家庭,他們將自己的房屋作為場所,為游客提供住宿和餐飲服務。但是,大部分農村房屋在以前建造時并沒有經過專業的設計和規劃,一些農戶通常是將未經處理的生活用水直接排放到房屋附近的小溝或者土壤中。隨著旅游的發展,因提供住宿和餐飲服務而產生的大量廢水被直接排放出去,這些污水不僅會滲入土壤污染地下水,還會順著低洼處流入附近河流,造成水體富營養化,影響水體生物的生長,對水體造成污染。
(四)資源過度開發
發展鄉村旅游對農村地區的就業和經濟都有著很強的推動作用。在利益的驅動下,部分鄉村地區開始不斷招商引資,想要通過開發多種多樣的旅游項目吸引游客。但是,在缺乏整體規劃的情況下,鄉村地區常常會忽視環境保護,對當地的生態造成破壞,如填河造房、砍伐樹木、破壞湖塘等。
二、現階段貴州鄉村旅游環境保護的法律問題概述
(一)鄉村環境保護立法的缺陷
從國家層面來看,《旅游法》對旅游環境保護做出了原則性規定,《環境保護法》明確了“環境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的原則,但是它們都沒有關于鄉村旅游的針對性規定。現階段,鄉村旅游環境保護法律上的監管主要依靠地方立法。貴州省依據省內情況制定了《貴州省旅游條例》,該條例針對鄉村旅游做出了原則性和指導性的規定,但是因為在設計時缺乏相應的配套制度設計,實際的可執行性較弱,這使得現階段貴州省鄉村旅游事業的環境保護工作處于一種無法可依的狀態。
(二)實際執法工作存在缺失
目前貴州省鄉村旅游環境保護執行過程中主要存在兩個問題。首先,執法監督主體不明確。鄉村旅游與環境保護既涉及旅游管理部門,又涉及土地、林業、水利等其他執法監督部門。雖然各部門都有一定的法律監管依據,但是權責劃分并不明確,在一定程度上導致出現了多頭監管的情況。第二,在鄉村旅游發展的過程中還存在著執法不嚴的現象。對鄉村旅游規劃中存在的亂伐樹木、亂排廢水廢氣的行為難以全面、有效監督,使得鄉村環境遭到破壞。
(三)司法制度并不健全
我國現行法律對破壞環境的行為要求承擔的責任形式以民事賠償為主,并且賠償數額較低,對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行為只設置了行政責任,總的來說破壞環境所需承擔的法律責任總體偏輕,違法成本較低。另外,我國環保監督的司法救濟制度主要體現為環境公益訴訟制度,該制度是指符合條件的特定公益組織,即使與案件不存在直接利害關系,仍然能以原告的身份起訴被告。但是在實踐中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很困難。首先,普通公民沒有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資格,我國法律規定了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必須是檢查機關和符合條件的特定的公益組織;其次,即便能夠提起相關的公益訴訟,相關程序也非常繁雜,并且后續取證還需要大量資金和先進的技術作為有效的支撐[2]。
三、完善貴州省鄉村旅游環境保護法律的建議
(一)健全鄉村旅游環境保護的法律保障體系
根據我國現有的旅游與環境保護的法律體系,制定地方法律法規作為對國家法律的補充,是完善貴州省鄉村環境保護法律保障體系的有效措施。貴州省政府應制訂和頒布地方性的鄉村旅游大綱、鄉村旅游環境保護條例、鄉村旅游標準體系等,用以指導本省有關部門在鄉村旅游規劃審批、資源保護和環境衛生監督等方面的工作,加強對環境保護的立法監管,保障貴州省鄉村旅游環境保護有法可依,促進貴州省鄉村地區生態系統的可持續發展[3]。
(二)嚴格實施鄉村旅游環境保護的執法監督
想要實現鄉村旅游的可持續發展,不僅要依靠完善的法律法規,還需要較強的執行力度。為了便于進行專業的規范化統一監管,應先確立統一的執法監督機構。如在環保部門設置獨立的鄉村旅游環保執法監督小組,明確該小組的職責、權限及任務,由該小組負責協調、監管與處理各地鄉村旅游發展過程中涉及的各項工作[4]。另外,還需要建設一支具有高度責任感的執法隊伍,建立嚴格的執法問責機制,依法追究執法者在環境執法過程中的各種失察失職行為的法律責任,保障執法者嚴格執法。
(三)高效發揮司法職能在鄉村旅游環境保護中的作用
為了在司法領域對鄉村生態環境形成良好的保護,法院系統應當先依照法律充分發揮自身的主觀能動性,制定出關于鄉村旅游生態環境保護的司法解釋,并將其落實到實處[5]。另外公民也應具有被確立為環境公益訴訟原告的資格。如果鄉村環境受到破壞,村民將會是最終的受害者,所以生活在鄉村旅游區域的當地村民也應當擁有原告的資格,這樣不僅可以有效提高村民積極參與當地生態環境保護的積極性,還可以強化當地民眾生態環境保護的意識。最后,當地政府應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賠償標準,使受害者得到公正合理的賠償,并將企業或個人破壞環境的行為記錄在案,讓環保檔案成為企業和個人在建設開發、銀行信貸、交通運輸時的參考[6]。
四、結論
目前鄉村旅游已成為貴州省旅游發展中的重點工作,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在沒有法律保護的環境下盲目發展鄉村旅游,對自然環境一味索取,極易造成生態環境的嚴重破壞,從而影響貴州省鄉村旅游的可持續發展。貴州省鄉村旅游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還有比較大的提升空間,需要政府給予重視,不斷優化和完善。從環境保護的法律角度加強對鄉村旅游市場的監管是確保貴州省鄉村旅游良性發展的必要手段。
參考文獻
[1]安喜芬.鄉村振興背景下貴州鄉村旅游環境保護法律問題研究[D].貴陽:貴州民族大學,2019.
[2]戴麗霞.鄉村旅游環境保護法律監督制度探討——以海南為例[J].農業經濟,2017(9):38-40.
[3]朱宏杰.廣西鄉村旅游與生態環境保護協同發展之法律視角探索——新農村建設背景下[J].法制與社會,2017(18):215-216
[4]唐學軍,陳曉霞.天府新區“兩湖一山”鄉村旅游資源開發中的法律問題研究[J].成都師范學院學報,2015,31(9):112-118.
[5]聶程程.我國鄉村旅游的環境法律思考[D].長沙:湖南師范大學,2012.
[6]羅亞萍.廣西鄉村旅游發展與農村環境資源保護的法律問題研究[J].法制與社會,2011(7):21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