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關于法治領域的改革論述是習近平法治思想的有機組成部分,是馬克思主義法治理論中國化的最新成果。習近平總書記堅持運用馬克思主義法治理論的基本原理和方法論準則,從新時代國家現代化的戰略全局出發,深刻把握中國的法治國情特點,科學論述當代中國法治領域改革的政治方向、歷史進程、根本目的和內在機理等改革的一系列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創立了內涵豐厚、深刻精辟、系統完備的法治改革論述,為新時代全面依法治國、深化法治改革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動指南。推進新時代的法治領域的改革,必須堅持習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導地位,運用其指導法治改革實踐,為開啟全面依法治國新征程、實現中國法治現代化而不懈努力。
關鍵詞: 習近平法治思想; 改革論述; 法治領域改革; 中國法治現代化; 全面依法治國; 改革與法治;
Abstract: The reform discourse on the rule of law is an integral part of Xi Jinping's Thought on the rule of law and is the latest achievement in the process of the Chineseization of Marxist thought on the rule of law. Xi Jinping adheres to applying the basic principles and methodological guidelines of the Marxist Rule of Law Theory, starts from the strategic overall situation of national modernization in the new era, profoundly grasp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China's rule of law situation, scientifically discusses a series of major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issues of reform in the field of the rule of law in contemporary China, including the political direction, historical process, fundamental purpose and internal mechanism of reform, and creates a rich, profound and incisive, systematic and complete rule of law reform assertion, provides fundamental guidance and action guidelines for comprehensively following the rule of law and deepening the rule of law reform in the new era. To promote reform in the field of the rule of law in the new era, we must adhere to the guiding position of Xi Jinping's Thought on rule of law, apply it to guide the practice of rule of law reform, and make unremitting efforts to start a new journey of comprehensively following the rule of law and realize the modernization of China's rule of law.
Keyword: Xi Jinping Thought on the rule of law; reform discourse; reform in the field of rule of law; China's rule of law modernization; comprehensive governance under rule of law; rule of law and reform;
當代中國正在經歷一個極其深刻的社會大變革進程,“改革開放是決定當代中國命運的關鍵一招”,1法治改革是這一進程的強勁的時代回響。堅定不移地推進法治改革,有效突破法治實踐中存在的制度難題,努力破除影響法治發展的體制性、機制性、保障性障礙,進而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發展,這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實現中國法治現代化面臨的一項重大戰略任務。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從確保黨和國家長治久安的戰略全局出發,加強法治改革的頂層設計,精心籌劃和扎實推進全方位的法治改革,當代中國的法治領域發生了歷史性變革、取得歷史性成就,深刻地改變著國家與法律生活的基本面貌。在這一過程中,習近平總書記運用馬克思主義法治理論的基本原理和方法論原則,著眼于新時代治國理政的戰略考量,精辟闡述法治領域改革的重大理論與實踐問題,形成了內容豐富、系統科學的法治改革論述,創新發展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習近平法治思想蘊含著豐富的改革精神,清晰地表達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改革的內在特質,深刻反映了當代中國共產黨人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改革規律的認識達到了新高度,為新時代全面依法治國、推進法治改革提供了根本遵循。2深入學習研究習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改革論述,有助于科學把握習近平法治思想的時代精神和理論品格,堅定地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改革與發展之路,向著法治中國的偉大目標奮力前行。
一、當代中國法治改革的正確方向
新中國成立70多年特別是改革開放40多年來,我們黨領導人民不斷探索,逐步形成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制度,為當代中國發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也為新時代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積累了寶貴經驗。如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體系中的其他制度一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制度正在經歷一個發展完善、成熟定型的歷史進程。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是特色鮮明、富有效率的,但還不是盡善盡美、成熟定型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也需要不斷完善。”“我們要堅持以實踐基礎上的理論創新推動制度創新,堅持和完善現有制度,從實際出發,及時制定一些新的制度,構建系統完備、科學規范、運行有效的制度體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為奪取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勝利提供更加有效的制度保障。”3在法治發展領域,必須“堅定不移推進法治領域改革,堅決破除束縛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體制機制障礙。解決法治領域的突出問題,根本途徑在于改革。如果完全停留在舊的體制機制框架內,用老辦法應對新情況新問題,或者用零敲碎打的方式來修修補補,是解決不了大問題的”。4因此,必須深入推進法治改革,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制度的與時俱進、不斷完善和發展,使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制度更加完備、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更加行之有效,從而堅定有力地開拓全面依法治國、推進中國法治現代化的廣闊天地。
在中國這樣一個人口龐大、地域遼闊、民族眾多、國情復雜的東方大國,法治改革面臨的任務之重前所未有,面對的風險挑戰之多前所未有。要保證法治改革的順利推進,就必須堅持正確的方向,沿著正確的道路前進。“如果路走錯了,南轅北轍了,那再提什么要求和舉措也都沒有意義了”。5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明確提出,要“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6對此,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該《決定》“向國內外鮮明宣示我們將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在走什么樣的法治道路問題上,必須向全社會釋放正確而明確的信號,指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正確方向,統一全黨全國各族人民認識和行動”。7很顯然,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這是一個事關全面推進法治改革性質和方向的重大問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的重要內容,“本質上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在法治領域的具體體現”,8是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成就的集中體現,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唯一正確道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是一條方向明確、內涵豐富、底蘊深厚、意義深遠的道路,其中具有全局性意義的乃是堅持黨的領導,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貫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習近平總書記強調:“這三個方面實質上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核心要義,規定和確保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制度屬性和前進方向。”9因之,推進法治領域改革,必須遵循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指明的方向。
首先,堅持黨對法治改革的全面領導。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改革最根本的保證。習近平總書記深刻指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有很多特點和特征,但最本質的特征是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黨是我們各項事業的領導核心,古人講的‘六合同風,九州共貫’,在當代中國,沒有黨的領導,這個是做不到的。”“一定要認清,中國最大的國情就是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什么是中國特色?這就是中國特色。”10因此,堅持黨的領導,是推進法治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保障法治改革順利展開的根本政治保證。全面依法治國、推進法治改革,必須同我國根本領導制度、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決不能出現顛覆性錯誤。推進法治改革,絕不是要削弱甚至動搖黨對全面依法治國的領導,而是要加強和改善黨對法治建設的領導,“推進黨的領導制度化、法治化”,11鞏固黨的執政地位。誠如習近平總書記所強調的:“黨的領導是社會主義法治最根本的保證。全面依法治國決不是要削弱黨的領導,而是要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不斷提高黨領導依法治國的能力和水平,鞏固黨的執政地位。”12推進法治改革,就要健全黨領導全面依法治國的制度和工作機制,“繼續推進黨的領導制度化、法治化,不斷完善黨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把黨的領導貫徹到全面依法治國全過程和各方面”。13
其次,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是推進法治改革的根本制度保障。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制度優勢是一個國家的最大優勢,制度競爭是國家間最根本的競爭。制度穩則國家穩。新中國成立70年來,中華民族之所以能迎來從站起來、富起來到強起來的偉大飛躍,最根本的是因為黨領導人民建立和完善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形成和發展了黨的領導和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軍事、外事等各方面制度,不斷加強和完善國家治理。”14“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根本制度基礎,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根本制度保障。”15因此,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就必須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自信,推動全面依法治國和法治改革進入新境界。在當代中國,推進法治改革,必須立足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制度的自我完善與發展,在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本質規定的基礎上,革故鼎新,創新探索,適應變革時代的法治需求,創設新的法治制度結構,建立新的法治運行機制,確立新的法治正義標準,從而形成一種新的法治生活秩序,為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奠定穩定可靠的法律制度基礎。
再次,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是推進法治改革的行動指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是中國共產黨人把馬克思主義法治思想的基本原理同中國的具體法治實踐相結合的歷史產物,集中體現了中國共產黨人治國安邦的基本法治理念,反映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基本規律,因而是全面依法治國、推動法治改革的基本理論準則。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理論指導和學理支撐,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行動指南。”16并且強調,“我們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本質上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在法治問題上的理論成果”。17新中國成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40多年來,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的指引下,中國共產黨人成功開辟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有力促進了法治領域改革的不斷深入。當代中國法治改革的每一步新進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制度的每一個新發展,都伴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的新飛躍。習近平法治思想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的最新重大創新發展。推進新時代的中國法治改革,必須始終堅持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根本遵循,悉心把握新時代中國法治發展面臨的歷史性任務,著力解決影響法治高質量發展的體制性、機制性、保障性問題,為“更加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保障作用”18打下堅實的法治體制、法治制度和法治機制基礎。
二、當代中國法治改革的歷史進程
伴隨偉大社會革命的歷史進程,當代中國法治領域也在經歷著一場廣泛而深刻的變革。在這一大變革中,新的法治系統正在形成,與以往迥然不同的法治理論正在重塑,與新的經濟社會條件相適應的法治秩序漸次確立,具有鮮明中國特色的法治發展進入了嶄新的境界。習近平總書記在回顧總結40多年來改革開放的歷程時作出了“兩個劃時代”的重大論斷,他指出:“在改革開放40多年歷程中,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是劃時代的,開啟了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歷史新時期;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也是劃時代的,開啟了全面深化改革、系統整體設計推進改革的新時代,開創了我國改革開放的新局面。”19這個重大論斷,精辟概括和高度評價了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和十八屆三中全會在國家現代化進程中劃時代的歷史地位,清晰地勾勒出當代中國法治改革的歷史軌跡和發展趨向。
新中國成立以來,當代中國的法律制度獲得了革命性的重構。1978年召開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標志著當代中國法治發展進入了一個深刻變革的歷史新時期。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深刻總結“文化大革命”的慘痛教訓,認真討論了民主和法制問題,強調“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社會主義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具有穩定性、連續性和極大的權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20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所確立的歷史新時期我國法治建設的指導方針,有力促進了當代中國法治改革的歷史進程。1979年9月,中共中央專門向全黨發出《關于堅決保證刑法、刑事訴訟法切實實施的指示》(以下簡稱“九月指示”),第一次明確提出“實行社會主義法治”,指出要加強黨對司法工作的領導,切實保證司法機關行使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職權。“今后,加強黨對司法工作的領導,最重要的一條,就是切實保證法律的實施,充分發揮司法機關的作用,切實保證人民檢察院獨立行使檢察權,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使之不受其他行政機關、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國家法律是黨領導制定的,司法機關是黨領導建立的,任何人不尊重法律和司法機關的職權,這首先就是損害黨的領導和黨的威信”。21“九月指示”還對新形勢下如何加強和改進黨對司法工作領導提出了具體的要求。很顯然,“九月指示”對新時期中國法治與司法改革產生了重要影響。20世紀80年代以來,法治改革逐步推進。鄧小平同志強調,要通過政治體制改革,處理好法治和人治的關系,處理好黨和政府的關系。22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在中國大地上的勃然興起,當代中國法治改革開始在一個更為廣闊的背景和更大的范圍內進一步展開。黨的十四大強調,要高度重視法制建設,嚴格執行憲法和法律,加強執法監督,堅決糾正以言代法、以罰代刑等現象,保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黨的十五大鄭重提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方略,并且第一次提出要推進司法改革、從制度上保證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建立冤案、錯案責任追究制度。黨的十六大從堅持依法執政的高度,強調小康社會是一個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實的社會,第一次全面提出推進司法體制改革的歷史性任務。黨的十七大提出要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優化司法職權配置,規范司法行為,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實現國家各項工作法治化。這就意味著,法治在國家與社會生活中的地位更加重要,國家與社會生活的法治化正在成為當代中國法治改革不可動搖的方針。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歷史性任務,對深化法治領域改革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從確保黨和國家長治久安的戰略高度,先后召開十八屆三中全會、四中全會,作出了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兩個歷史性的決定,對推進法治領域改革作出總體部署。習近平總書記指出:“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四中全會分別把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作為主題并作出決定,有其緊密的內在邏輯,可以說是一個總體戰略部署在時間軸上的順序展開。”23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四中全會相繼推出的法治領域重大改革舉措,旨在加強對全面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頂層設計。十八屆三中全會的劃時代意義在于,首次提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大命題,并且將“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確定為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推出336項重大改革舉措。24這些重大改革舉措中的相當部分都與法治領域改革密切相關。比如,在我們黨的全會文獻中第一次明確提出“推進法治中國建設”,強調要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深化司法體制改革,改革司法管理制度,探索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建立符合職業特點的司法人員管理制度,完善司法人員分類管理制度和職業保障制度,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等等。25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圍繞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總目標,推出了180多項法治領域的重大改革舉措。諸如,健全黨領導依法治國的制度和工作機制,完善保證黨確立依法治國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的工作機制和程序;健全憲法實施監督機制和程序,將每年12月4日定為國家憲法日并建立憲法宣誓制度;完善立法體系,健全有立法權的人大主導立法工作的體制機制,改進政府立法制度建設;建立權責統一權威高效的依法行政體制,推行政府權力清單制度;完善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的制度;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回法庭;探索建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建立立案登記制度;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等。26這些重大法治改革舉措,有力推動了新時代的中國法治改革向縱深發展。習近平總書記強調,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法治改革舉措,“都是我們看準了的事情,都是必須改的。這就需要我們拿出自我革新的勇氣,一個一個問題解決,一項一項抓好落實”。27
黨的十九大在當代中國法治改革進程中具有里程碑的重大意義,將“堅持全面依法治國”確立為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基本方略的有機構成要素,強調“全面依法治國是國家治理的一場深刻革命”,提出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國領導小組,加強對法治中國建設的統一領導;推進合憲性審查工作,維護憲法權威;健全人大組織制度和工作制度,發揮人大及其常委會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進發展、保障善治;建設法治政府,推進依法行政,深化機構和行政體制改革,賦予省級及以下政府更多自主權;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等等。28黨的十九大基于新時代推進國家現代化的新“兩步走”的戰略考量,提出了從2020年到21世紀中葉兩個15年發展階段的法治發展及其現代化的戰略安排,亦即從2020年到2035年,人民平等參與、平等發展權利得到充分保障,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基本建成,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基本實現;從2035年到21世紀中葉,建成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全面提升政治文明,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29黨的十九屆二中全會在我們黨的歷史上第一次以全會形式專題研究憲法修改問題,審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建議》;黨的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第五個憲法修正案,充實完善了現行憲法有關國家制度規定,藉以適應新時代新的偉大社會革命的法治需要。對此,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在保持憲法連續性、穩定性、權威性的前提下,通過修改使我國憲法更好體現人民意志,更好體現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優勢,更好適應提高中國共產黨長期執政能力、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要求,為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提供憲法保障。”30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和《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強調“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一場深刻變革”“必須堅持改革和法治相統一、相促進”“既發揮法治規范和保障改革的作用,在法治下推進改革,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據,又通過改革加強法治工作,做到在改革中完善和強化法治”;提出組建中央全面依法國委員會,作為黨中央決策議事協調機構,負責全面依法治國的頂層設計、總體布局、統籌協調、整體推進、督促落實,藉以加強黨中央對法治中國建設的集中統一領導,健全黨領導全面依法治國的制度和工作機制;并且對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等也提出了明確要求。31因此,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32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從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戰略高度,對健全保證憲法全面實施的體制機制、完善立法體制機制、健全社會公平正義法治保障制度、加強對法律實施的監督等作出了進一步部署。33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從把握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推動高質量發展、構建新發展格局的戰略全局出發,進一步提出要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完善監察權、審判權、檢察權運行和監督機制,促進司法公正,從而有效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保障作用,推進法治中國建設。34這充分表明,新時代的中國法治改革正在向縱深推進。
很顯然,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和十八屆三中全會在當代中國法治改革進程中具有劃時代的重大意義。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國法治改革的生動實踐集中展示了法治領域的深刻變革及其歷史性成就。如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體系中的其他制度一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制度正在經歷一個完善發展、成熟定型的歷史過程。當今世界正處于百年未有的大變局之中,國家與國家之間的競爭愈益尖銳激烈,這種競爭本質上就是制度的競爭。習近平總書記深刻指出:“制度優勢是一個國家的最大優勢,制度競爭是國家間最根本的競爭。制度穩則國家穩。”35推進法治領域改革,加強法律制度建設,對于增強中國的國家核心競爭力至關重要。“我們要在堅持好、鞏固好已經建立起來并經過實踐檢驗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的前提下,堅持從我國國情出發,繼續加強制度創新,加快建立健全國家治理急需的制度、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備的制度。要及時總結實踐中的好經驗好做法,成熟的經驗和做法可以上升為制度、轉化為法律”,36從而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制度與時俱進、不斷完善和發展。
三、當代中國法治改革的根本目的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的本質特征就是人民性。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是全面依法治國、推進法治改革的根本目的。習近平總書記強調:“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不是一個抽象的、玄奧的概念,不能只停留在口頭上、止于思想環節,而要體現在經濟社會發展各個環節。”37在法治領域,要把體現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維護人民權益、增進人民福祉落實到全面依法治國的全過程和各方面。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工作會議的講話中,習近平總書記把“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納入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思想的“十一個堅持”之一,他指出:“全面依法治國最廣泛、最深厚的基礎是人民,必須堅持為了人民、依靠人民。”38因此,要堅持法治改革的人民性,把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作為法治改革的出發點和落腳點,精心謀劃和推進新時代的法治改革。
公平正義作為一種價值理念和生活形態,反映了人類社會與法治文明進步的艱難曲折歷程,構成了衡量和評價社會與法治文明進步程度的價值尺度。大變革時代的當代中國,必須始終高度關注和重視解決社會公平正義問題,這亦成為法治領域改革面臨的一項重大議題。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全面深化改革必須著眼于創造更加公平正義的社會環境,不斷克服各種有違公平正義的現象,使改革發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體人民。如果不能給老百姓帶來實實在在的利益,如果不能創造更加公平的社會環境,甚至導致更多不公平,改革就失去意義,也不可持續。”39促進和實現社會公平正義,不僅是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實現程度的重要評價尺度,也是推進法治領域改革的重要目標。“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公平正義是我們黨追求的一個非常崇高的價值,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決定了我們必須追求公平正義,保護人民權益、伸張正義。全面依法治國,必須緊緊圍繞保障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來進行”。40因此,當代中國法治改革的一個鮮明特質,就是確立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基本價值準則,解決法治領域影響社會公平正義的突出問題,建立健全實現社會公平正義法治體制、制度和機制。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強調,全面深化改革必須“以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增進人民福祉為出發點和落腳點”“維護人民權益,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41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將“依法維護人民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作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指導思想的重要內容,并明確提出,法治建設要“以保障人民根本權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保證人民依法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承擔應盡的義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共同富裕”,強調“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司法公正對社會公正具有重要引導作用,司法不公對社會公正具有致命破壞作用”。42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建議》明確提出,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強調要“把增進人民福祉、促進人的全面發展作為發展的出發點和落腳點,發展人民民主,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保障人民平等參與、平等發展權利,充分調動人民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并且把共享發展確立為新發展理念的有機構成要素之一,提出要“作出更有效的制度安排,使全體人民在共建共享發展中有更多獲得感”,“朝著共同富裕穩步前進”。43黨的十九大報告將“必須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不斷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全體人民共同富裕”確定為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重要內容,將“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納入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基本方略之中,強調要“加強人權法治保障,保證人民依法享有廣泛權利和自由”“保障人民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保護人民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44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決定》對健全社會公平正義法治保障制度提出了明確要求,強調要保證人民依法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承擔應盡的義務;規范執法自由裁量權,加大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重點領域執法力度;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確保司法公正高效權威。45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建議》強調,制定國家中長期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必須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原則,把堅持共同富裕方向,促進社會公平,增進民生福祉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將“社會公平正義進一步彰顯”納入“十四五”時期經濟社會發展主要目標之中,將“全體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為明顯的實質性進展”確立為到2035年基本實現國家現代化的遠景目標之一。46由此可見,維護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主題,始終貫穿于新時代中國國家發展與法治改革的全過程。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工作會議上,習近平總書記精辟闡述了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法治蘊涵,強調“要把體現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維護人民權益、增進人民福祉落實到全面依法治國各領域全過程。推進全面依法治國,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權益”。47這就為在新的時代條件下全面依法治國、推進法治改革指明了方向。
深入推進新時代的中國法治改革,維護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必須充分發揮制度的保障作用。要加強國家制度與法律制度建設,通過推進法治領域改革,健全完善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法治保障體制、制度和機制,統籌推進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法治制度安排,著力創造更加公平正義的制度環境。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實現社會公平正義是由多種因素決定的,最主要的還是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但是,“這樣講,并不是說就等著經濟發展起來了再解決社會公平正義問題”“不論處在什么發展水平上,制度都是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保證。我們要通過創新制度安排,努力克服人為因素造成的有違公平正義的現象,保證人民平等參與、平等發展權利。要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增進人民福祉作為一面鏡子,審視我們各方面體制機制和政策規定,哪里有不符合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問題,哪里就需要改革;哪個領域哪個環節問題突出,哪個領域哪個環節就是改革的重點。對由于制度安排不健全造成的有違公平正義的問題要抓緊解決,使我們的制度安排更好體現社會主義公平正義原則,更加有利于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48因此,推進法治領域改革的基本價值目標,即在于維護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使之貫穿于法治改革的全過程和各方面。在立法改革領域,要以推動立法高質量發展為關鍵,以完善立法體制機制為重點,加快完善體現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則公平的法律制度。在全面依法治國的新時代,“人民群眾對立法的期盼,已經不是有沒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決實際問題;不是什么法都能立國,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國;越是強調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質量”“要抓住提高立法質量這個關鍵,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體制和程序,努力使每一項立法都符合憲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擁護”。49只有這樣,才能做到“以良法促進發展、保障善治”。50在行政法治改革方面,法治政府建設是國家治理的一場深刻的革命,是法治中國建設的關鍵領域。在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的工作布局中,“法治政府建設是重點任務和主體工程,要率先突破”。51其要求是著眼于維護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提高政府公信力,深入推進機構、職能、權限、責任法定化,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的法治原則,行政機關不得法外設定權力,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不得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決定,并且要推行政府權力清單制度,堅決消除權力設租尋租的空間,52從而“用法治給行政權力定規矩、劃界限,規范行政決策程序,加快轉變政府職能”。53在司法改革領域,“公平正義是司法的靈魂和生命”。54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重要目的是促進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使司法機關真正發揮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最后一道防線的作用。因此,要深化司法責任制綜合配套改革,優化司法職權配置,完善審判制度和檢察制度,健全司法權力運行和制約監督機制,規范司法行為,加大司法公開力度,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誠如習近平總書記所強調的:“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舉措。公正司法事關人民切身利益,事關社會公平正義,事關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要堅持司法體制改革的正確政治方向,堅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為根本尺度,堅持符合國情和遵循司法規律相結合,堅持問題導向、勇于攻堅克難,堅定信心,凝聚共識,銳意進取、破解難題,堅定不移深化司法體制改革,不斷促進社會公平正義。”55
深化法治領域改革,維護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是新時代社會主要矛盾變化的必然要求。新中國成立以來法治發展的歷程充分表明,在國家發展進程中,社會主要矛盾及其變化,不僅構成社會發展不同歷史階段的重要區別,而且歷史性地生成著不同發展階段的法權要求。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不僅反映了社會主要矛盾的新變化,也標識著當代中國法治改革處于新的歷史方位,面臨著新的形勢和任務。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我國社會主要矛盾已經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新時代的“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廣泛,不僅對物質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環境等方面的要求顯著增長”。56顯然,在人民物質文化需要日益得到滿足的基礎上,顯著增長的人民民主法治、公平正義需求,已經成為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內容,進而成為堅持全面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深入推進法治領域改革的內在動能。所以,新時代社會主要矛盾新變化在法治領域的集中體現,乃是日益增長的人民法治新需要與法治領域發展不平衡不充分之間的矛盾。深刻把握和解決這個矛盾,有效解決法治領域的突出問題,回應社會各方面關切,堅決破除妨礙全面依法治國、影響社會公平正義的體制機制障礙,根本途徑在于深入推進法治領域改革。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工作會議上,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繼續推進法治領域改革,解決好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等領域的突出矛盾和問題”“健全社會公平正義法治保障制度”“要積極回應人民群眾新要求新期待,系統研究謀劃和解決法治領域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樂業。”57很顯然,新時代法治改革的基本要求,即在于悉心把握新時代人民群眾對法治建設的新要求新期待,以維護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為基本價值尺度,采取行之有效的法治措施,著力增強法治發展的優質供給,更加充分地滿足人民的民主法治、公平正義的新需要,進而開辟全面依法治國、建設法治中國的嶄新境界。
四、當代中國法治改革的內在機理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是一個系統工程,是國家治理領域一場廣泛而深刻的革命。”58進入新時代的法治領域改革與時俱進,波瀾壯闊,極其深刻地改變著國家與法治領域的基本面貌,有力地推動了從傳統的人治型國家治理體系向現代的法治型國家治理體系的革命性轉變。習近平總書記運用馬克思主義法治原理和方法論準則,深入分析當代中國法治改革面臨的形勢與任務,著力揭示法治領域改革的內在機理,從而彰顯了新時代中國法治改革的時代特質。
一是堅持統籌協調推進法治領域改革。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我國改革已經進入攻堅期和深水區。進一步深化改革,必須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統性、整體性、協調性,統籌推進重要領域和關鍵環節改革。”59進入攻堅期和深水區的中國法治改革,必須在堅持正確政治方向的前提下,深刻認識新一輪全方位的法治改革的復雜性和艱巨性,努力把握推進法治領域改革的內在規律,堅定推進法治改革的信心和決心,凝聚起推進法治改革的社會共識,從而在這一基礎上加強法治改革的戰略謀劃。“統籌謀劃,就是要提高改革的科學性”。60法治改革涉及法治領域利益格局的深刻調整,“需要加強頂層設計和整體謀劃,加強各項改革的關聯性、系統性、可行性研究。我們講膽子要大、步子要穩,其中步子要穩就是要統籌考慮、全面論證、科學決策”。這就要求深入調查研究,注重把握規律,加強對法治領域各項改革關聯性的研判,悉心籌劃法治改革方案的頂層設計和總體規劃。“協同推進,就是要增強改革措施的協調性”。61法治領域改革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許多重大的理論問題和實踐問題,各個方面各個環節改革的關聯性互動性也在明顯增強,每一項改革往往需要其他改革協同配套,涉及面廣的改革同時還要推進配套改革。因此,“我們要統籌謀劃深化改革各個方面、各個層次、各個要素,注重推動各項改革相互促進、良性互動、協同配合”。62新時代法治改革的突出亮點,就是加強法治領域改革的戰略統籌和頂層設計。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推出的180多項重大法治改革舉措,不僅涉及法治改革的戰略目標、戰略重點、優先順序、主攻方向、工作機制和推進方式,而且注重強化法治改革措施的全面考量、有機協調、相互配合、整體協同、形成合力,從而更具針對性、實效性和可操作性,勾畫了新時代法治領域改革的嶄新藍圖。誠如習近平總書記所指出的,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法治改革舉措,“不可避免涉及改革發展穩定、內政外交國防、治黨治國治軍等各個領域,涉及面、覆蓋面都不小”63“全會制定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總藍圖、路線圖、施工圖,標志著依法治國按下了‘快進鍵’、進入‘快車道’,對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具有里程碑意義”。64
二是堅持法治領域改革的重點突破。應當看到,面對新時代人民不斷增長的法治需要,法治機關在法治理念、法治體制、法治機制、法治隊伍、法治保障等方面,還存在諸多不相適應的地方,亟待通過深化法治領域改革切實加以解決。習近平總書記在主持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起草工作的一個重要考慮,就是要“堅持改革方向、問題導向,適應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要求,直面法治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回應人民群眾期待,力爭提出對依法治國具有重要意義的改革舉措”。65黨的十八大以來法治改革的一個明顯特點,就是堅持問題導向、重點突破,把解決突出問題、破解法治難題作為推進法治領域改革的重點方向而予以統籌部署,以期回應社會各方面的關切。“法治領域改革涉及的主要是公檢法等國家政權機關和強力部門,社會關注度高,改革難度大,更需要自我革新的胸襟。如果心目中只有自己的‘一畝三分地’,拘泥于部門權限和利益,甚至在一些具體問題上討價還價,必然是磕磕絆絆、難有作為。改革哪有不觸動現有職能、權限、利益的?需要觸動的就要敢于觸動,各方面都要服從大局”。66當下,人民群眾對司法不公問題反映強烈,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把深化司法改革、保證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作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深化法治領域改革的重點領域。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的說明中談到,全會《決定》涉及的十一個方面的重大問題和重大舉措,其中之一是改革司法體制和運行機制。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司法體制是政治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這些年來,群眾對司法不公的意見比較集中,司法公信力不足很大程度上與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不合理有關”“司法改革是這次全面深化改革的重點之一。全會決定提出了一系列相互關聯的新舉措,包括改革司法管理體制,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探索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健全司法權力運行機制,完善主審法官、合議庭辦案責任制,讓審判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嚴格規范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程序;健全錯案防止、糾正、責任追究機制,嚴格實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建立涉法涉訴信訪依法終結制度;廢止勞動教養制度,完善對違法犯罪行為的懲治和矯正法律,等等。”67顯然,這些司法體制改革舉措的基本指向,即在于健全明晰的司法權力運行機制,提高司法公信力,加強人權司法保障。在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的說明中,習近平總書記重點講了十個問題,其中與司法體制改革有關的占到一半。例如,提高司法公信力,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回法庭,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探索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等。習近平總書記強調,“當前,司法領域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問題十分突出,一些司法人員作風不正、辦案不廉,辦金錢案、關系案、人情案,‘吃了原告吃被告’,等等。司法不公的深層次原因在于司法體制不完善、司法職權配置和權力運行機制不科學、人權司法保障制度不健全”68“問題是工作的導向,也是改革的突破口。要緊緊抓住影響司法公正、制約司法能力的重大問題和關鍵問題,增強改革的針對性和實效性”69“要緊緊牽住司法責任制這個‘牛鼻子’”,70深入推進司法責任制綜合配套改革。這充分表明,司法體制改革已經成為新時代法治領域改革的重中之重,新一輪的法治領域改革確實進入了一個“啃硬骨頭”的關鍵階段。因此,必須弘揚法治改革的求真務實精神,牢牢把握法治領域改革的重點方向,重點突破,扎實推進,務求實效。誠如習近平總書記所強調的,“現在,改革到了一個新的重要關頭,推進改革的復雜程度、敏感程度、艱巨程度,一點都不亞于三十多年前”,因而“矛盾越大,問題越多,越要攻堅克難、勇往直前”。71
三是堅持循序漸進深化法治領域改革。在中國的國情條件下推進法治領域改革,無疑是一場深刻的法治革命,需要付出持續不懈的艱苦努力,從中國的實際出發,循序漸進地推動法治領域改革逐步深入展開。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改革開放是前無古人的嶄新事業,必須堅持正確的方法論,在不斷實踐探索中推進。摸著石頭過河,是富有中國特色、符合中國國情的改革方法。摸著石頭過河就是摸規律”,漸進式地推進改革。“這種漸進式改革,避免了因情況不明、舉措不當而引起的社會動蕩,為穩步推進改革、順利實現目標提供了保證。摸著石頭過河,符合人們對客觀規律的認識過程,符合事物從量變到質變的辯證法”“我國是一個大國,決不能在根本性問題上出現顛覆性失誤,一旦出現就無法挽回、無法彌補”。72因此,新時代的法治領域改革,在加強法治改革方案頂層設計的同時,注重遵循法治發展的客觀規律,穩妥審慎,穩扎穩打,積極穩妥、漸進有序地推進。對于一些關乎法治中國建設全局的重大改革舉措,“采取試點探索、投石問路的方法,先行試點,尊重實踐,尊重創造,鼓勵大膽探索、勇于開拓,取得經驗,看得準了的再推開”,73鼓勵地方和基層大膽探索,及時總結經驗,把加強頂層設計與摸著石頭過河有機結合起來,從而穩妥有序地把法治改革引向深入。不僅如此,開展法治改革的試點工作,也要充分注意到區域之間的差異性。我國是一個經濟社會發展很不平衡的國家。這就決定了,在推進法治改革的過程中必須充分考慮區域之間的差異性。“我國地區發展不平衡,改革試點的實施條件差異較大,要鼓勵不同區域進行差別化探索”,“推動頂層設計和基層探索良性互動、有機結合”。74比如,面對新一輪司法體制改革的艱巨任務,堅持把握大局,積極探索,試點先行,穩中求進,逐步達致司法體制改革的預期目標。對于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確定的完善司法人員分類管理制度、完善司法責任制、健全法官檢察官職業保障制度、推動省以下法院和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制度等重點司法改革任務,中央確定在上海、廣東、湖北、吉林、青海、海南、貴州七個具有不同區域特點的省市先行進行第一批司法體制改革試點,各試點地區具體改革方案報經中央陸續審定后再組織實施,為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開積累經驗、創造條件。因此,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完善司法制度、深化司法體制改革,要遵循司法活動的客觀規律,體現權責統一、權力制約、公開公正、尊重程序的要求。司法體制改革事關全局,要加強頂層設計,自上而下有序推進。要堅持從實際出發,結合不同地區、不同層級司法機關實際情況積極實踐,推動制度創新。”75
四是堅持在法治軌道上推進法治領域改革。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加快建設法治中國的新的時代條件下,推進法治領域改革,必須堅持依法改革的原則,把包括法治改革在內的全面深化改革進程納入法治化軌道,堅持運用法治思想和法治方式推進法治改革。習近平總書記精辟闡述了改革與法治的關系,指出:“‘改革和法治如鳥之兩翼、車之兩輪’,要堅持在法治下推進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76“當前,我們要著力處理好改革和法治的關系。改革和法治相輔相成、相伴而生。我國歷史上的歷次變法,都是改革和法治緊密結合,變舊法、立新法,從戰國時期商鞅變法、宋代王安石變法到明代張居正變法,莫不如此。”因此,“我們要堅持改革決策和立法決策相統一、相銜接,立法主動適應改革需要,積極發揮引導、推動、規范、保障改革的作用,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據,改革和法治同步推進,增強改革的穿透力”。77新時代法治領域改革的一個顯著特點,就是改革與法治相互協調、相互作用、相輔相成、相伴而生。在深入推進法治改革的過程中,必須正確處理改革與法治的辯證關系,堅持重大改革于法有據,需要修改法律的可以先修改法律,先立后破、有序進行;有的重要改革舉措,需要得到法律授權的,要按照法律程序進行;改革措施與現行法律有沖突,或者需要通過立法加以規范的,可以先行組織研究論證,待法律修改后再推進;對于現行法律規定完善且具有可操作性,但實踐中沒有遵循法律規定的,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堅決予以糾正;對于不需要通過立法修改法律,屬于內部工作機制改革的,應當大膽探索、積極推進。誠如習近平總書記所指出的:“法治領域改革有一個特點,就是很多問題都涉及法律規定。改革要于法有據,但也不能因為現行法律規定就不敢越雷池一步,那是無法推進改革的,正所謂‘茍利于民不必法古,茍周于事不必循舊’。需要推進的改革,將來可以先修改法律規定再推進。”78
結語
黨的十八大以來,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推進新一輪法治領域改革進行精心謀劃和戰略部署。在新的時代條件下,推進全方位的法治領域改革,“關系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關系落實全面深化改革頂層設計,關系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長遠發展”,79這已經成為全黨的普遍共識,成為全黨意志的集中體現。習近平總書記基于推進新時代治國理政的戰略考量,從理論與實踐的結合上,科學闡述了新時代法治領域改革的一系列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提出了事關法治領域改革全局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形成了內涵豐富、系統嚴整的法治改革論述。
法治改革論述是習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內容,堅持從全面深化改革的戰略全局中把握推進法治領域改革的重要地位,強調法治改革必須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遵循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加強黨對法治領域改革的全面領導,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制度的自我完善與發展;深入考察當代中國法治改革的歷史進程,確證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和十八屆三中全會在當代中國改革開放及法治領域改革進程中具有劃時代的重大意義,著力分析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和十八屆三中全會以來中國法治改革所走過的不平凡歷程;深刻揭示法治領域改革的價值準則,強調全面依法治國的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權益,推進法治改革必須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健全維護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法治制度;科學闡釋當代中國法治領域改革的內在機理,悉心探討法治改革的鮮明時代特質,提出了法治改革的方法論原則,從而為推進新時代法治領域改革提供了科學的理論指導,推動新時代法治領域發生歷史性變革。因此,我們必須堅持習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導地位,以習近平法治思想指導新時代法治改革實踐,向著實現中國法治現代化的偉大目標奮力前行。
注釋
1[1]習近平:《論堅持全面深化改革》,中央文獻出版社2018年版,第2頁。
2[2]參見張文顯:《新時代中國法治改革的理論與實踐》,載《法治現代化研究》2018年第6期。
3[3]習近平:《習近平談治國理政》(第一卷),外文出版社2018年版,第10頁。
4[4]習近平:《習近平談治國理政》(第二卷),外文出版社2017年版,第123頁。
5[5]習近平:《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載《求是》2015年第1期。
6[6]《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4頁。
7[7]《十八大以來重要文獻選編》(中),中央文獻出版社2016年版,第147頁。
8[8]習近平:《習近平關于全面依法治國論述摘編》,中央文獻出版社2015年版,第35頁。
9[9]《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文件匯編》,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78—79頁。
10[10]習近平:《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載《求是》2020年第14期。
11[11]習近平:《加強黨對全面依法治國的領導》,載《求是》2019年第4期。
12[12]習近平:《論堅持黨對一切工作的領導》,中央文獻出版社2019年版,第272頁。
13[13]同前注[11],習近平文。
14[14]習近平:《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載《求是》2020年第1期。
15[15]同前注[8],第35頁。
16[16]同前注[7],第146頁。
17[17]同前注[8],第35頁。
18[18]同前注[11],習近平文。
19[19]《中共中央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人民出版社2019年版,第48頁。
20[20]《三中全會以來重要文獻選編》(上),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0頁。
21[21]同前注[20],第257、259頁。
22[22]《鄧小平文選》(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77頁。
23[23]同前注[8],第13頁。
24[24]習近平:《關于〈中共中央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說明》,載《中國共產黨第十九屆中央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文件匯編》,人民出版社2019年版,第71、73頁。
25[25]《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31—35頁。
26[26]同前注[6],第5—6、34、9、10、15、16、20、21、22、23頁。
27[27]同前注[5],習近平文。
28[28]《中國共產黨第十九次全國代表大會文件匯編》,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18、30、31—32頁。
29[29]同前注[28],第23頁。
30[30]同前注[1],習近平書,第419頁。
31[31]《中國共產黨第十九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文件匯編》,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第4、22、49—50、96—99、34頁。
32[32]《十九大以來重要文獻選編》(上),中央文獻出版社2018年版,第273頁。
33[33]《中國共產黨第十九屆中央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文件匯編》,人民出版社2019年版,第31—34頁。
34[34]《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人民出版社2020年版,第42頁。
35[35]同前注[14],習近平文。
36[36]習近平:《堅持、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國家制度與法律制度》,載《求是》2019年第23期。
37[37]習近平:《在省部級主要領導干部學習貫徹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精神專題研討班上的講話》(2016年1月18日),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24—25頁。
38[38]習近平:《論堅持全面依法治國》,中央文獻出版社2020年版,第2頁。
39[39]習近平:《切實把思想統一到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上來》,載《求是》2014年第1期。
40[40]同前注[8],第38頁。
41[41]同前注[8],第3、32頁。
42[42]同前注[24],第4、6、20頁。
43[43]《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的建議》,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5、9頁。
44[44]同前注[28],第15—16、17、29-30、39頁。
45[45]同前注[19],第14—15頁。
46[46]同前注[34],第7、9、5頁。
47[47]同前注[38],習近平書,第2頁。
48[48]習近平:《習近平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論述摘編》,中央文獻出版社2014年版,第98頁。
49[49]習近平:《在慶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成立六十周年大會上的講話》(2014年9月5日),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9—10頁。
50[50]同前注[28],第31頁。
51[51]同前注[38],習近平書,第4頁。
52[52]同前注[6],第15—16頁。
53[53]同前注[38],習近平書,第4頁。
54[54]同前注[38],習近平書,第5頁。
55[55]同前注[4],第130頁。
56[56]同前注[28],第9頁。
57[57]同前注[38],習近平書,第5、2頁。
58[58]同前注[4],第124頁。
59[59]習近平:《習近平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論述摘編》,中央文獻出版社2014年版,第30頁。
60[60]同前注[59],第32頁。
61[61]同前注[59],第32頁。
62[62]習近平:《論堅持全面深化改革》,中央文獻出版社2018年版,第60頁。
63[63]同前注[4],第123頁。
64[64]同前注[8],第14頁。
65[65]同前注[62],習近平書,第142頁。
66[66]同前注[5],習近平文。
67[67]同前注[20],第504—505頁。
68[68]同前注[6],第55頁。
69[69]同前注[4],第132頁。
70[70]同前注[1],習近平書,第158頁。
71[71]同前注[48],第40頁。
72[72]同前注[1],習近平書,第6—7頁。
73[73]同前注[48],第43頁。
74[74]2014年12月2日習近平在主持召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七次會議時的講話要點,載《人民日報》2014年12月3日。
75[75]同前注[1],習近平書,第159頁。
76[76]習近平:《習近平談治國理政》(第三卷),外文出版社2020年版,第286頁。
77[77]同前注[8],第51—52頁。
78[78]同前注[8],第51頁。
79[79]同前注[9],第68頁。